侨外生来台就学工读暨毕业后工作相关规定

 侨外生来台就学工读暨毕业后工作相关规定
资料来源:劳动部提供
壹、侨外生就学期间工作规定
一、侨外生工读规定:
(一)就业服务法(以下简称本法)第50条规定略以,雇主聘僱就读于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专校院之外国留学生、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之侨生及其他华裔学生从事工作,得不受本法第46条第1项规定之限制(雇主聘僱外国人在台从事工作范围)。故外国留学生、侨生(以下统称侨外生)倘在课程学习以外时间打工,可依上述规定申请工作许可。
 
(二)另按本法第50条规定,现行于我国就学之侨外生取得劳动部核发工作许可,工作时数每周最长可至20小时,寒暑假则无上开时数限制。
 
二、工读与实习有别:至于侨外生如系依学校所订学程、课程或毕业条件之需求,于修习课程期间前往我国企业「实习」,且未具劳务提供事实,尚无僱佣关系,爰实习课程非属工作,则我国教育部补助技职院校与企业进行产学合作专班计画,安排侨外生至我国企业进行实习或产学合作,无须向劳动部申请工作许可,亦无本法第50条工时规定之适用;惟至企业实习是否符合课程学习范畴,以及实习时数放宽,需由教育部依规定厘明及认定;倘非属课程学习范畴,仍应依本法第50条与雇主聘僱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34条相关规定,向劳动部申请学生工作许可。
 
贰、侨外生毕业留台工作可循2种管道申请
一、一般专门性或技术性工作:依外国人从事本法第1项第1款至第6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5条及第6条规定略以,外国人符合下列资格之一:1.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规定取得证书或执业资格者。2.取得国内外大学相关系所之硕士以上学位者,或取得相关系所之学士学位而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3.服务跨国企业满1年以上经指派来我国任职者。4.经专业训练,或自力学习,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而有创见及特殊表现者;且受僱薪资达每月新台币(下同)4万7,971元者。
 
二、侨外生评点配额制:劳动部于103年7月配合增订外国人从事本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5条之1,对于大学毕业之侨外生申请专门性或技术性工作许可,改采配额评点制,改以学历、工作经验、聘僱薪资、担任职务资格、他国语言能力、他国成长经验、配合政府政策等8个项目评分,累计评分达70分且雇主符合聘僱外籍专技人员资格,侨外生即可受聘僱在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