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劳动部「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6条第1项规定解释令

转劳动部「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6条第1项规定解释令,核示针对特定事业单位,受聘僱之外国人为100学年度起毕业于国内公、私立大学以上校院之外国留学生、侨生或其他华裔学生者,得不受2年相关工作经验限制。(详见附件档案)